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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业局称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投资托管造林有风险要谨慎

劳动报  2006-04-22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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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园林网4月21日消息:近来,本市有关部门不断接到市民关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的咨询,并且呈现上升趋势。针对市民在社会融资造林是否符合政策的疑惑,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郑重提醒广大市民,对投资合作托管造林一定要谨慎行事。 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指出,投资林业是能够产生效益的,但收益的多少受地理、气侯、水热条件、施肥管理水平和树种等方面因素影响,还与森林病虫害、火灾、市场价格和公司经营状况相关。投资的收益与目前社会上某些公司的承诺和宣传是有差别的,也是有一定风险的,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。 对于《林权证》,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解释说,《林权证》是确认森林、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,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。重点国有林区《林权证》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。地方任何其他部门,包括地方林业部门发放的《林权证》都是无效的。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强调,《林权证》不等于采伐证,采伐树木还要按照《森林法》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。同时,《林权证》更不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。 上海市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提醒广大市民,目前我国林业、林地流转制度尚未完善,对林地、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。按照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,地方政府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,要充分尊重林农的意愿,切实保障林农的利益。 目前,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、跨行业、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,但市场经济条件下,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、金融、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。市民在投资托管造林时,也要谨慎行事,查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,防止被“一女多嫁”等手段蒙蔽,提高自我保护意识。( 佚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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